立法院會今(4日)三讀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儘管民進黨團反對,在表決時,藍白亮黨仍合作以人數優勢,刪除公平會委員得無限制連任的『萬年條款」,並修法明定公平會委員一次任期為 4年,最多只能連任一次。
該法經朝野協商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後。立法院院今直接以表決進行二讀與三讀。修法通過後,《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修改為,本會置委員 7人,均為專任,任期 4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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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修正案,同時新增規定,「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 3個月內補足提名。」
藍白也共同通過《公平會組織法》第16條修正案,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新增「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公平會是維護產業市場制度和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機關,面對全球競爭日益激烈、市場結構快速變遷,更應該確保公平會運作能真正符合公平、專業、獨立這三大價格。公平會委員應具備高度專業素養及政策判斷能力,要在執行職務時堅持政治中立,避免受到不當干預,唯有真正獨立,才能有效監督市場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翁曉玲表示,現行的公平會委員任期制度,存在值得檢討的地方,最明顯的地方,公平會委員的任期制度缺乏任期限制,導致可能發生「萬年委員」的現象,不只不利於新觀念注入,更可能讓機關淪為少數人壟斷意志的場所。因此,他們提案主張公平會應比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等其它獨立機關,建立明確的任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