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多次波折的政黨法草案,今(30)日獲行政院會通過,其中第19條至第24條條文規範「政黨之財務」,規定政黨經費來源、政黨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申報及公告、政黨補助金、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及購買不動產禁止等事宜。換言之,未來政黨將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除了做為辦公處所使用外,也不得購置不動產。現有政黨的黨產需要在法案施行2年內轉讓或出售,超過期限未處理的部分交付信託,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250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該相關條文被視為所謂的「國民黨條款」。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今天在院會後記者會中引述院長陳冲的談話指出,未來政黨將不再被視為一般人民團體,而是國家公器,處罰賄選的規定將適用於黨內初選。陳冲希望提案的內政部能積極和立法院朝野各政黨溝通,順利完成立法工作。

該草案也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法院、軍隊、學校設置黨團組織。另外,有關政黨補助的部份,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選舉得票率超過5%以上的政黨,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按政黨得票數,每年每票50元計算。

另外,有關於「政黨之設立」、「政黨之組織及活動」以及「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等,都有法源規範。

台灣自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組黨後,內政部於民國78年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增訂「政治團體」專章,受理政黨備案業務,但該法的立法體例將政黨視為人民團體,採行消極、低度的規範,已無法適應社會各界期待與政黨政治發展需要,故有制定「政黨法」專法規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