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7日電)台南市58歲許姓男子疑因不堪長期照顧中風及輕微失智母親的壓力,涉嫌於112年12月持刀刺殺母親致死。台南地院國民法官庭今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根據被告自白及補強證據,認定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經評議認為被告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情形,參考檢察官與辯護人具體量刑意見,量處適當之刑,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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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許男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清晨,在住處1樓母親的臥室裡,因母親不願起床,又認為母親故意跌倒在地,竟情緒失控而前往廚房拿取尖刀1把,朝母親左胸猛刺3刀,行凶後傳送「不會痛了」的訊息給妹妹,而後攜帶凶刀騎腳踏車離開住處。
判決指出,許男於途中再以電話通知妹妹「我殺了媽媽,趕快回來收屍」,之後繼續騎車前往台南市歸仁區某公墓自殘。
判決指出,許男妹妹接獲許男通知後,立即電話通知與母親同住的大姐下樓查看,發現母親仰躺在床舖旁地板上,隨即通報119聯絡救護車到場送醫救治,仍於當日不治死亡。
判決指出,被告手段兇殘,具反社會人格及嚴重攻擊傾向,且素行不良,家族成員仍然無法全然釋懷,加上行為後選擇自殘、逃避責任,沒有立即產生悔意;另方面考量被告並非不孝之人,原與母親關係良好,為母親主要照顧者,需花費心力照顧中風及輕微失智母親,考量各因素後判處有期徒刑20年。(編輯:吳素柔)1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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