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特殊疾病發病導致交通事故,總統府日前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監理機關可介接就醫和保險資料,駕駛人出現視障、失智癲癇等疾病或發病,將主動揪出潛在高風險駕駛,並要求駕照資格審查,未通過強制追回駕照,違規上路最重罰 6 萬元,目前交通部將研擬措施,力拚明年上半年上路。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並由總統府公布,明訂公路主管機關經查核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和體能變化情況,得洽請衛福部、勞動部、農業部、銓敘部、國防部等提供醫療和保險給付等相關資料,一旦有相關就醫和保險給付情況,將通知駕駛人限期重新辦理駕照資格審查,若未依期辦理審查,將逕行註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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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交通部表示,相關新制的施行日期要等到配套完成後,才會由行政院令定施行日期,有關失智、癲癇和視障等監理介接醫療保險資料等配套正準備中,將努力以明年上半年實施為目標。

目前規劃監理單位可要求疑似發病的癲癇患者,限期 1—2 個月內複檢,若醫生判定不適合開車,須強制繳回駕照,未繳回可註銷駕照。若持已註銷駕照上路,則機車可罰 18,000 元到 36,000 元罰鍰,汽車可罰 36,000 元至 6 萬元罰鍰。若繳回駕照後,經醫生診斷超過兩年未發病,將可再重新考領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