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6)日透過新聞稿說明公務車濫用之調查報告,其中,認為監委林郁容使用公務車接受子女到機場,逾越使用規範,王榮璋搭乘公務車理髮囿於清議,仍宜避免,但蘇麗瓊搭乘公務車看牙醫,合乎情理。不過,對於公務車能否用於上下班,監院則則修正說法表示,「公務車可供上下班及符合社會相當性活動使用,未能及時對外清楚說明,致各界產生監察委員公器私用,正人不能正己之質疑,傷害本院形象」。
監院表示,有關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全體委員共同調查「公務車案」,為求嚴謹,業經先期資料蒐整、調閱卷證、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提出說明,並辦理2次約詢相關人員、5次召開紀律委員會議審議後,完成調查報告初稿,於114年12月9日報請院會討論,復依據討論內容修正調查報告後,日前將該調查報告報請本院115年1月13日院會審議酌修文字後通過。
依通過之調查報告對林郁容委員為「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之處分;對王榮璋委員為「促其注意」之處分;至於蘇麗瓊委員因牙痛就診後即返回本院辦公,院會審酌尚合乎情理,難予苛責。此外,院會也促請監院秘書處從法規面與制度面檢討改進。上開決議理由詳如後述。
監院對於公務車管理,因考量監察委員為特任職政務人員及行使監察職權所需,於「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點明定其使用車輛之用途,除公務需求事項外,尚及於安全考量及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又,監察委員屬特任職政務人員,執行監察職務具特殊性與保密性,工作內容涵蓋人權保障案件及調查案件之諮詢、約詢、實地履勘、輪值受理民眾陳情、參與各項會議、進行中央及地方巡察、處理調查報告……等,其差勤管理與機關正副首長並無二致,合先敘明。
查林郁容委員於114年5月26日下午搭乘用車,途中先至監察院附近接送其女,再至桃園機場接送其子後,返回臺北住處,已逾越一般合宜使用車輛範圍之認知,易使外界質疑監察委員形象,因此院會決議依自律規範第3條、第17條第3款規定,為「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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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榮璋委員於114年5月9日下午搭乘用車,途中先前往位於紹興南街之某理髮店理髮後,搭乘同車返家,此舉易受質疑,囿於清議,仍宜避免,因此院會決議依自律規範第3條、第17條第1款規定,為「促其注意」處分。
蘇麗瓊委員因牙痛需治療,於114年5月14日下午搭乘用車前往和平東路3段某牙科診所就診後,乘坐原車返回監察院處理公務,當日18時許下班返家,核其使用車輛之緣由,係因本院醫務室暫停服務之替代措施,目的在於避免執行中之公務因急病而中斷,具社會相當性,其使用公務車於法無違,尚且合乎情理,難予苛責。
此外,本案在法制面、派車制度面,顯然有應改善之處,又對於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適用範圍」、「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之沿革與適用、公務車可供上下班及符合社會相當性活動使用,未能及時對外清楚說明,致各界產生監察委員公器私用,正人不能正己之質疑,傷害監院形象。相關法規扞格及內部管理疏漏之處,院會也決議相關單位應妥速檢討改善,力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