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7日電)26歲羅姓男子酒後駕車在台南市北區闖紅燈撞死行人,未等警方到場就離開,前往楠西尋仇,涉嫌毆打當時女友的前夫,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今天宣判有期徒刑8年10月。
台南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羅男於113年9月20日凌晨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南市北區文賢一路與文賢路292巷路口時闖越紅燈直行,撞及步行經過行人穿越道陳姓婦人,陳婦經送醫急救,仍因傷重於113年9月22日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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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指出,被告在案發當下雖有撥打110報案,但從報案內容語氣、前後語意觀察,都無法讓警方知道被告就是肇事者,且被告未等候警方到場就自行駕車離開,警方隨後根據線索鎖定被告為嫌疑人並持續聯繫,卻未獲任何回應。
南院指出,被告承認當時離開現場前往楠西區途中,知道警方多次打電話聯繫,但因逃避心態,以及懷疑當時女友與其前夫共處一室,要前往尋仇,所以選擇不理會警方來電。
南院指出,被告雖辯稱在楠西區因涉嫌毆打當時女友前夫被帶回楠西分駐所時,曾提及自己駕車肇事,事後也有聯繫負責調查車禍的員警,但這些舉動性質上屬於犯罪後自白,並非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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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指出,被告在此案前已有酒駕前科紀錄,卻未能記取教訓,酒測數值超過法定標準2倍,再度心存僥倖酒後駕車,在下雨的凌晨行經學校周邊市區道路,因分心駕駛、闖紅燈,導致早起運動行走在斑馬線上的被害人遭猛烈撞擊,噴飛至逾10公尺外騎樓處。
南院指出,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案發後亦每日至靈堂折蓮花,但在賠償方面,案發迄今態度消極,至今仍無業,欠缺具體償付計畫,被害人家屬未能感受被告彌補過錯的誠心。
南院指出,被告於偵訊過程避重就輕,經審理程序後自省轉換態度,不再將本案歸咎於他人,且表示不論判刑輕重,願意一己承擔責任,合議庭考量被告年紀尚輕,若能輔以適度矯正資源協助,將來社會復歸可能性高,處有期徒刑8年10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