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1)日偕同辜寬敏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37個團體於二二八公園旁召集「501埋葬假憲法行動」,並在行動中公布《拒絕一中憲法,確立台灣民主共同體憲政秩—501「埋葬假憲法行動」宣言》。
以下為宣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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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就是人民作主。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應即改選,否則將失其代表性(釋字第499號)。然而,作為台灣民主化的最重要象徵,作為民主政治的最起碼要求,台灣是到1992年才舉行「國會全面改選」,國民大會代表於1991年12月21日選舉,1992年1月1日開始報到;立法委員則是1992年12月19日選舉,1993年2月1日報到。所以,1992年是台灣民主化元年。民主化前無憲法!民主化前獨裁者的統治,不具民意正當性!1991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既非經台灣人民公民投票制定,也非由台灣人民選舉之代表制定,完全不具民主正當性,當然無效。
一、民主化前無憲法,老賊修憲不算憲法:
1991年4月8日到22日,以「老賊」老國代為主的五百多位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其前言高舉中國統一,第八條將動員戡亂時期法制繼續沿用至1992年7月31日,第十條規定我國有自由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該次會議,583位報到國大代表中,有499位是幾十年不改選的萬年國大。他們把自己的中國夢、一國兩區與統一神話寫進條文。這完全不具民主正當性,這當然無效。
雖然,釋字第499號解釋也提到「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然而,蔣介石父子政權自1972年起即在台灣舉行增額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選舉,並無「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僅因一黨之私,以絕大多數代表不改選的「萬年國會」延續中國國民黨獨裁統治,這是不能改選的「不正當理由」。釋字第261號解釋雖允許不改選的老立委、老國代、老監委繼續行使職權至1991年12月31日,其本意亦當僅是過渡性質的「看守國會」,只能處理必要過渡事項,例如立委審議年度預算、國代維持憲政機關人事運作,而無權制定憲法增修條文。不具民主正當性的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當然無效,無須透過修憲或制憲程序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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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飄渺神話到真實威脅,民主台灣必須堅定拒絕一中憲法
1991年4月,當老國代把自己的中國夢、統一神話寫進憲法增修條文時,開放赴中國探親還不到四年,當年還沒有中國籍配偶可否取得台灣身分?可否參選立法委員?應否放棄中國籍的問題!當年,江澤民還沒有對台灣祭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一中「和平」陷阱!當年,許歷農也還沒有籌組中山黃埔兩岸情論壇。
而今,民眾黨人主張根據「一中憲法」,「中國大陸」不是外國,所以李貞秀不放棄中國國籍,仍然可以擔任立法委員,沒有忠誠義務衝突。而今,中國國民黨人主張根據「一中憲法」,所以鄭麗文高舉台海和平是「中華兒女的家內事」,附和習近平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倡議排他性的「兩岸中國人和平制度框架」,強逼台灣人做中國人,還不許國際介入、聲援台灣。而今,兩岸退將們的中山黃埔兩岸情論壇已邁入第十六年,曾經的台灣高階將領與對岸黃埔同學們高唱「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天下黃埔一家親」,讓現役軍人不知為何而戰,為誰而戰!「一中憲法」不再是飄渺神話而是嚴重的真實威脅,不僅傷害台灣的主權、人民的自決權、更影響台灣民主的正常運作,影響國軍的防衛意志與國家安全,當然應該予以揚棄。
民主台灣是該跟過去的大中國糾纏做個了斷。當年已半世紀無法回家的老人,用自己無法實現的中國夢,綑綁包括自己子女在內的台灣各族群國民追求幸福的自由。從1991年5月1日起,綑綁35年,夠了。今天,我們要在這裏一起埋葬假憲法!埋葬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條文!拒絕一中憲法,拒絕一國兩區,拒絕統一神話。
三、確立台灣民主共同體憲政秩序
自1921年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開始,台灣人百年的民主追求,從自治、自決到獨立建國。198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初期,「國會全面改選」、「老賊下台」與「台灣人出頭天」的口號響徹雲霄。當時,街頭運動鼓舞人心的「出頭天進行曲」(蕭泰然作曲,許丕龍作詞),寫著:「咱要出頭天,咱要出頭天,有一日要出頭天。四百年來外邦統治,獨裁專制無公義,民主先賢犧牲打拼,自由國家今建立。」1992年到1996年,透過「驅逐老賊」、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確立以兩千多萬台灣人為主體的台灣民主共同體憲政秩序,台灣開始邁向黃昭堂先生、許世楷先生所稱的「新生國家」。
台灣民主共同體憲政秩序的建立,開始於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然後1994年省市長民選。1996年台灣全體公民一人一票選總統,實現主權在民,界定共同體國民邊界,更讓李登輝不再是「虎口下的總統」,得以完成軍隊國家化。1999年7月,李登輝總統接受德國之聲訪問,定位台灣與中國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同年5月21日,也就是李總統卸任前一年,公布制定《入出國及移民法》,其第三條規定「國民: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僑居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明顯把「大陸地區人民」排除於我國國民定義之外。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這個新規定推翻了《兩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的「一國兩區」舊規定,而《兩區人民關係條例》其實是當年軍事強人郝柏村院長提出的草案。2000年2月9日,李登輝總統卸任前,公布《國籍法》修正,將中國,改成中華民國,刻意區別二者。民主台灣,將來當然要以台灣為名制定新憲法,但這不代表制定新憲之前,一中憲法是有效存在的。
國會全面改選後由台灣人民普選產生國大代表與立法委員制定第二次到第七次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總統選制、立委選制、總統職權、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司法院憲法法庭、考試院與監察院職權及委員產生方式等,都是台灣民主共同體有效的憲政秩序。而舊中華民國憲法條文經第二至七次憲法增修條文引用或修正調整者,以及舊中華民國憲法在民主法治國家具普世性之規定(例如:基本人權保障、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等等),亦為台灣民主共同體有效憲政秩序。台灣將來,當然要以台灣為名制定完整新憲法!在此之前,福爾摩沙的主人應當在台灣民主共同體憲政秩序的基礎上,優先在法律層次,徹底擺脫大中國體制殘餘,翻修民主防衛與經濟安全體制,深化在地民主,強化共同體的社會團結基礎,為黎明到來時建立新國家的最後一哩路而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