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7日電)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兒少性影像,二審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義務勞務1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案經高檢署、黃子佼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黃子佼緩刑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依憑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定黃子佼有被訴犯行,且就其所受宣告之刑,衡諸刑罰的特殊及一般預防需求,認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因而諭知附條件緩刑,並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核原判決的採證認事,與相關證據法則無違,據以論處的罪刑,並諭知附條件緩刑的裁量,於法也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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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諭知緩刑為不當;黃子佼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的論罪違法,無非是就原審採證認事、刑罰裁量職權的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的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關於違反個資法部分的上訴為違法,應予駁回。重罪部分的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的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輕罪部分,本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的審理,該部分的上訴同非合法,也應從程序上駁回。

全案緣於,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8月徒刑。經上訴,二審高院認定黃子佼無故持有37名兒少共2341個性影像,審酌他已與37人和解並賠償完畢且均獲同意緩刑,改依個資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義務勞務18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3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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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二審於去年11月底判決時指出,因無從確認其中10位兒少、共503個性影像是否為兒少本人所拍攝,及不知其被拍時的年齡,無法就此部分對黃子佼論罪,因此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編輯:林恕暉)1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