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因其身體狀況以及其擔任董事長之財團法人馬英九文教基金會身陷財務風波,使得馬家人決定向法院聲請對馬英九「輔助宣告」,而北院也證實收到相關聲請。而財團法人馬英九文教基金會董事李德維昨日也秀出馬英九大姐馬以南要對馬英九聲請輔助宣告簡訊。不過,律師黃帝穎今(27)日認為,馬家人要對馬英九聲請輔助宣告恐怕以敗訴收場。

李德維昨在中廣新聞網廣播節目「千秋萬事」秀出馬以南傳給金溥聰簡訊,而內容如下:「溥聰,站在家人保護弟弟的立場,如果你不停止傷害英九,我們立即準備向法院聲請馬英九的輔助宣告,並公開你對馬前總統的挾持與利用,比起司法、檢察來起訴審訊他幾年,不如宣告他有病,讓他可以真正退休、正常生活。這是不得已的辦法,雖然我們不願意宣告他的健康情況」。他隨後補充,這是在馬家對馬英九聲請輔助宣告前,馬以南傳給金溥聰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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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金溥聰隨後聲明指出,針對李德維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馬以南曾傳訊息給他,「經他檢查手機簡訊紀錄,從未收到馬以南女士任何訊息」。他表示,自己與馬以南除了早年曾通過電話外,並無其他通訊方式。金溥聰也強調,由於李德維未經查證就在媒體上傳播不實消息,已傷害其名譽,因此將採取法律行動,以捍衛自身清白。

黃帝穎表示,李德維唸馬以南簡訊內容有二大法律謬誤,扭曲輔助宣告且搞錯馬英九的證人或被害人身分,而暫且不論李德維唸的馬以南訊息從何而來,就訊息內容明顯有扭曲輔助宣告及馬英九證人或被害人身分等二大法律謬誤。

他指出,馬以南對馬英九聲請輔助宣告不是聲請就生效何況馬以南很可能敗訴。黃帝穎表示,馬英九錄影自證語言及書寫能力,更聲明未同意馬以南,所以馬以南無法提出馬英九的精神鑑定,聲請輔助宣告很可能被裁定駁回,可見李德維唸的簡訊明顯謬誤,不是聲請輔助宣告就生效,更不是被聲請就代表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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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再指,按《家事事件法》規定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法院審理依據鑑定,該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馬以南對馬英九聲請輔助宣告,就必須提出精神科醫師鑑定書面報告,但馬英九已拒絕協同,北院今年在類似馬英九案的輔助宣告聲請,因被聲請輔助宣告人拒絕精神鑑定,也具狀表明駁回聲請意思,法院裁定駁回輔助宣告聲請。

他也提到,馬英九縱然被輔助宣告,也不影響刑事偵查。黃帝穎表示,馬英九基金會委任律師指出,財團法人成員在外收受捐款,但卻未依規定入帳,反而自行挪用或自行處分,就有構成《刑法》上背信或公益侵占的嫌疑。

黃帝穎表示,不論馬英九是否被輔助宣告,都不影響馬英九基金會遭侵占背信的刑事偵查,就算馬被裁定輔助宣告,也如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見聞犯罪的作證一樣,還是可以證人身分作證基金會遭背信及侵占的被害歷程。他也批評,李德維唸的簡訊搞錯馬英九的證人或被害人身分,更扭曲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

《家事事件法》有關輔助宣告之條文:

第167條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第177條

下列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二、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三、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四、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六、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第164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178條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第106條、第108條、第166條至第168條、第168條第2項及第170條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