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今天慶祝獨立革命250周年。值得注意的是,北美13州先賢當年所要對抗的,不是早已不再擁有絕對王權的白金漢宮,而是英國國會的「國會專制」(Parliamentary Absolutism/Tyranny)。
七年戰爭(1756–1763)結束後,英國政府因債台高築,開始向北美殖民地徵收一系列新稅(如《印花稅法》、《茶稅法》)。 英國內閣與國會主張,國會成員代表的是整個大英帝國的整體利益。即使殖民地居民沒有實質選出議員,他們在法理上仍被國會「隱形代表」了,因此國會擁有對全帝國課稅與立法的絕對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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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年,英國國會為了回應殖民地對印花稅的反抗,雖然廢除了該稅,卻同時通過了《宣示法案》(Declaratory Act)。英國國會宣稱,它在「任何情況下」(in all cases whatsoever),都擁有對北美殖民地制定法律與課稅的絕對、最高權力。
這道法案將英國自1688年光榮革命以來確立的「國會至上」原則推向了極端,演變成北美人民眼中的「國會專制」。在殖民地看來,一個不受憲法課責、沒有制衡力量、且殖民地毫無發言權的國會,其專制程度與絕對君主制毫無二致。
1773年「波士頓茶葉事件」徹底激怒了英國內閣與國會。為了懲罰桀驁不馴的馬薩諸塞(麻省)殖民地,並重拾大英帝國的統治權威,英國國會於1774年春天連續通過了五項法令。包含1. 波士頓港口法 (Boston Port Act) ── 經濟封鎖,直至賠償茶葉損失; 2. 麻薩諸塞政府法 (Massachusetts Government Act) ── 沒收自治權,實施軍事統治 ; 3. 司法公正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 轉移審判地,讓英軍免受地方審判; 4. 新駐軍法 (Quartering Act) ── 強制民房徵用,供英軍進駐 ;5. 魁北克法 (Quebec Act) ── 領土劃歸加拿大,封鎖殖民地西擴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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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為除了無法替人生孩子其他什麼都能的英國國會,將這些法令稱為《強制法案》(Coercive Acts);但在北美殖民地人民眼中,這些全然剝奪地方自治權與司法權的法律,被憤怒地控訴為《不可容忍法案》(Intolerable Acts)。
英國國會原本的政治算計是藉由「重組麻省」,孤立這個反抗的大本營,並警告其他殖民地不可效尤。然而,其嚴酷手段產生了完全相反的「迴力鏢效應」,直接拉開了獨立戰爭的序幕。
《不可容忍法案》徹底堵死了溫和派尋求政治和解的路徑。英國國會用法律告訴殖民地:大英帝國的統治不容任何談判,只有絕對的服從。
這迫使原本只想「爭取英國臣民權利」的北美人民,走向了武裝自衛。不滿一年的時間,1775年4月,蓋奇將軍派英軍前往波士頓郊外搜查民兵暗藏的軍火,便在雷克辛頓與康科特(Lexington and Concord)遭遇了嚴陣以待的民兵。
那聲「響徹世界的槍聲」(The shot heard round the world),正是在《不可容忍法案》所鋪就的火藥桶上被徹底引爆的。
美國之所以要從英國獨立,不是因為要脫離英國國王的統治,而是要擺脫跟絕對王權同樣聽不懂人話﹑不管人民死活的「國會專制」。為了避免重蹈英國的覆轍,美國獨立之後設計總統與國會分別選舉產生的三權分立制度,250年來證明了這個國家因此更為強大,也符合民主。
在台灣,我們看到的是本屆國會上任以來,擁有多數席位的國民黨與民眾黨國會議員全然不在乎選民的利益,代表的除了藍白兩黨的黨意,恐怕更是在替中國共產黨顛覆台灣。這已經不只是「國會專制」,更可能是「國會賣台」。這樣的國會,吾人有必要加以對抗、推翻。儘管罷免失敗後,他們能夠做到任期屆滿,但其每一場發言、投票與不作為,都有必要更加嚴格審視,在他們爭取下一場選舉或其他公職時,讓他們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