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憲兵211營爆發共諜案,監委調查發現,這「天下第一營」的3名共諜,先是中士賴重宇遭中共情工利誘吸收,賴重宇將調離211營之際,又吸收中士黎育爾,黎育爾要退伍時,也吸收該營下士林裕凱接手。形成國軍僅見「代代相傳」、「永續交棒」擔任共諜竊資換酬的荒誕現象。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第6屆第22次會議,於今(23)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調查總統府憲兵211營賴重宇等3名士官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原指揮管制防護大隊基隆作業隊上兵陳文豪等人,遭中共情工組織利誘刺探洩漏總統府安全防護有關機密的調查報告。因本調查報告援引機關復函文件而列機密,故不對外公開,因此以新聞稿方式摘要說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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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忠成、蔡崇義委員特別指出,憲兵202指揮部所屬211營負責總統府區警衛安全維護任務,職責重大且屬機敏任務單位,因該營每一位成員皆身負保衛國家元首及中樞機構重責,可譽為「天下第一營」的鐵衛部隊,而憲兵在挑選該營成員時也都特別嚴謹,每一位服役官兵都以身為「憲兵中的憲兵」為榮。
然該營中士賴重宇110年底至112年間,因個人財務問題求助借貸網站,旋遭中共情工利誘吸收,進而刺探、收集部隊公務機密再轉傳中共情工收受。
不僅如此,賴重宇將調離211營之際,竟探詢仍在該營任職之中士黎育爾意願,獲其同意續為相同的犯罪行為,並藉此朋分中共情工給付的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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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黎育爾因退伍在即,仍又探詢該營下士林裕凱接續為之,形成國軍僅見「代代相傳」、「永續交棒」擔任共諜竊資換酬的荒誕現象,不僅嚴重損害總統府整體維安工作,同時也斲傷憲兵軍譽與形象。
兩位監委調查指出,憲兵202指揮部與所屬211營對於基層士官的選訓、考核、晉升相關人事作業未臻嚴謹周妥;又211營雖知悉賴重宇財務發生困難,並曾介入協助處理,惟未能落實人員後續追蹤與輔導,致不及遏止本案不法情事的發生。
另該營衛哨管制查驗與幹部每日勤務檢查仍有罅隙,致使涉案士官違規夾帶未奉准手機入營,作為翻拍公務機密的工具;復因211營公務資料未限制閱覽及妥善存管,致涉案士官得利用定期公布勤務等資訊的機會,趁隙翻拍後傳送中共情工。
更重要的是本案211營發生3員士官先後涉入共諜案,期間超過2年以上但營內竟無人警覺並提出舉發,凸顯保防工作效能不彰,均核有違失。
浦、蔡兩位委員特別提醒國防部,本案涉案人員雖都是基層士官故所能接觸部隊資訊等級不高,惟據本案偵辦機關調查局表示,賴重宇等3人均係負責總統府衛戍任務,若未能及時查獲,其等可能持續洩密,恐使中共情報單位精準掌握總統府周邊兵力配置、換哨時間、撤離路線、緊急應變程序等,有利中共特工滲透執行「斬首行動」,且若長期未緝獲,待其等職位提升後,亦可能接觸較高等級機密,衍生後遺不容小覷。
因此,兩位監委要求國防部除應專案督導憲兵202指揮部與211營澈底檢討改進外,亦宜協調府方主責單位共同協力針對本案缺失研具精進措施,確維總統府維安工作之萬全。
本案調查發現,資通電軍上兵陳文豪共諜案,其夾帶未奉准智慧型手機拍攝張貼於站臺公布欄屬一般公務機密之多件公告得逞。
本部分比較特殊之處,陳文豪任職站臺與空軍戰術管制聯隊第六雷達中隊同駐石門營區,二者均屬機敏單位且具軍事戰略價值,故衛哨門禁統由專業的憲兵專責執行檢查,惟仍無法及時查獲夾帶入營違規手機,凸顯單憑衛哨人力執行檢查成效並不足恃,仍需搭配智慧型手機科技偵測相關系統設備,始能發揮查察違規與嚇阻僥倖的功能。國防部允宜責成所屬共同研議衛哨檢查配搭智慧型手機偵測系統最適之配置與運用方案,以資因應。
浦忠成、蔡崇義兩位委員注意到,近年來中共刻意透由揭露我資通電軍指揮部所屬相關人員名單與部隊職銜任務等,進行認知作戰與心理壓迫,試圖削弱我方網戰能量的信心,進而影響部隊官兵士氣。行政院宜責成國防部分別在心理與人員防護、輿論與認知反制、駁斥長臂管轄與聯合國際抗衡等面向,積極研採跨部會的實質反制與防衛作為,致力達成「對內穩定」與「對外防禦」的兩大政策目標。
兩位監委總結調查多起國軍共諜案件的經驗,認為現行國安案件偵辦機制,國防部如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發,一般而言並不具「告發人」的地位,故檢察官偵結後起訴書與後續歷審法院判決書依法皆無需送達國防部收受,不無影響國防部與國軍涉案單位及時掌握完整案情,並遲滯從速針對保防破口研謀改善的契機。
因此監委呼籲行政院宜責成國防部、法務部於最短期間內研議最適當的處置作法;另因國安案件屬性深具特工科技內涵,近年檢調發現涉案官兵曾持中共情工給予智慧型手機,內安裝特定程式得規避國軍智慧型手機偵測系統(MDM),另也查獲中共情工交付被告使用極光測繪儀測量臺灣道路地理圖資等蒐情作為。
為及早查察並遏制中共情工前開反監偵及對我進行科技偵蒐企圖,國防部亦宜協調法務部於檢方偵查期間,即得協請檢察官依職權或依法聲請鑑定扣案證物,提供國防科研單位深入研究分析,以資遂行破解與反制作為的有效運用。
浦忠成、蔡崇義兩位委員同時也注意到,針對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或其他影響國防安全等重大刑事案件,國防部為了「適時、主動」向司法機關表達軍事機關的立場,已訂定「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
衡諸本案確屬影響國防安全與領導統御重大的國安案件,惟國防部未能依上揭規定檢附陳述意見狀,具體陳述案件對於部隊紀律、領導統御所生影響,以及對被告刑度表示意見,顯不洽當。另查國防部與法務部115年6月曾舉辦「115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會中達成結論:檢察官可視具體個案情狀,於偵查中傳訊業管人員或通知軍事機關提供意見,加以參考並列為證據。
惟上述作法規定及會議決議能否有效運作施行,端賴軍事機關直言不諱且無所顧忌向司法機關陳明,以使檢察官、法官對於涉案官兵犯行造成具體實際損害的影響充分瞭解,得以形成心證與適當評價,進而妥適求刑及量刑,發揮刑罰懲儆效尤的效果,亦能符合國人對於國安案件應「妥適量刑」的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