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18日電)新北三重區前里長洪嘉仁幫里民申辦補發房地所有權狀時,以夾單方式讓其簽下房屋出售同意書盜賣房產,還企圖營造里民是因欠債才過戶房地的假象,被依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年8月。

檢方調查,111年5月間新北市三重區五順里1名年邁里民,因名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遺失,加上長期洗腎、行動能力不佳,委託曾連任6屆的里長洪嘉仁協助辦理申請補發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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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洪嘉仁先偕同該里民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藉機取得里民的印鑑章、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之後再代替里民收受補發的所有權狀正本。

接著洪嘉仁夥同共犯周姓男子,先偽造里民積欠周男新台幣917萬元借款、同意以房地抵償欠款的假象,之後洪嘉仁向里民佯稱補發權狀須簽署眾多文件,在文件中夾雜房地出售同意書、房屋使用協議書、房屋租賃契約等,讓里民簽字並盜蓋印鑑後,交給周男,周男再將不動產移轉至自己名下。

111年6月至11月間,吳姓男子明知該案房地原所有權人為被害里民,是不久前才移轉至周男名下,且購買前從未入內確認房屋格局、現況,便與洪嘉仁約定以930萬元購買,事後洪嘉仁再退還約150萬元現金給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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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洪嘉仁身為里長,本應用心服務里民,卻為貪圖個人私利濫用里民信任;而周男身為大學兼任教授,智識程度甚高,卻與洪嘉仁共犯本案,2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惡劣,不僅損害地政機關公信力,更讓年邁里民喪失房地所有權,面臨流離失所的重大風險,危害重大、惡性甚鉅,應予嚴懲。

法院更指出,洪嘉仁與周男不僅未反省面對過錯,還在接受訊問前共同商討如何編造謊言,企圖營造里民積欠債務才過戶房地的假象,逃避罪責。且周男在得知該里民在偵查中因洗腎感染住院後,還詢問律師有何拖延案件偵查進度的作法,並表示若該里民過世,「原告生前未能提出對我不利證詞,我還是有機會的」。

法院審酌上情,依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洪嘉仁有期徒刑4年8月,周男則處有期徒刑3年。房地買主吳男則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沒收扣案房地。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