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廣播電視法》,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從原本1股都不行持有,放寬至上限1%。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4)日表示,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所生的執法爭議,乃至違憲疑慮,行政院長卓榮泰決定不予副署。
李慧芝指出,本次《廣播電視法》的修法內容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的規定,與卓榮泰先前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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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芝表示,考量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之限制及監理應有一致性規範,方能符合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要求,是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所生的執法爭議,乃至違憲疑慮,卓榮泰基於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權,就本次《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不予副署。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廣播電視法》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控制」是指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數,不在此限。